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红,农民。被执行人宁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世红与被执行人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诉讼费计83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宁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