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刑更2074号

汪小雷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汪小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074号罪犯汪小雷,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垫法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小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汪小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汪小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小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小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