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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524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52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买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