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52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梁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买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