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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胡雪萍、胡凤蛟与被执行人昆明润鼎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雪萍,胡凤蛟,昆明润鼎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胡雪萍,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胡凤蛟,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昆明润鼎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时代广场-上海沙龙*座****号。法定代表人苏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景图,职务董事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雪萍、胡凤蛟与被执行人昆明润鼎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35416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685元、执行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罗列被执行人有误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9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成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