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669号
原告:韩小平。
被告:虞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平诉被告虞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韩小平于2016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小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琦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