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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669号

韩小平与虞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小平,虞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669号

原告:韩小平。

被告:虞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平诉被告虞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韩小平于2016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小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琦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