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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673号

纪润军与呼日嘎、斯庆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润军,呼日嘎,斯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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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纪润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呼日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6月20日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斯庆,公民身份号码×××,女,1960年4月16日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纪润军申请执行呼日嘎、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