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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7395号

刘念与四川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念,四川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395号

原告:刘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四川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黉门后街2号。法定代表人冯华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与被告四川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9月1日,原告刘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刘念负担。

审判员  闫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