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395号
原告:刘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四川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黉门后街2号。法定代表人冯华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与被告四川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9月1日,原告刘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刘念负担。
审判员 闫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