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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381号

关于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姬明星、谭新芳计生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姬明星,谭新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2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厚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姬明星,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小史店镇贾沟村姬庄组。 被执行人谭新芳,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小史店镇贾沟村姬庄组。 本院在执行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姬明星、谭新芳为计生征收纠纷一案,本案申请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号,未发现姬明星、谭新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322执3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冀 岑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