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2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厚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姬明星,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小史店镇贾沟村姬庄组。 被执行人谭新芳,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小史店镇贾沟村姬庄组。 本院在执行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姬明星、谭新芳为计生征收纠纷一案,本案申请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号,未发现姬明星、谭新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322执3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冀 岑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