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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7842号

内蒙古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与马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光大实业有限公司,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7842号

原告:内蒙古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内蒙古光大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马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光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朱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董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