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耿君与被执行人丁生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君,丁生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耿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丁生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耿君与被执行人丁生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生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丁生新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艳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