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平,男。被执行人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永平与被执行人山东圣凯尔顿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翟玉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