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福地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3层。法定代表人陶翠华。被执行人合肥市百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939#红旗建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张毅。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福地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市百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一亿零六百八十九万四千一百九十五元八角二分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市百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十八套房产及该房产项下三千九百七十三点二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已另案优先受偿人民币一亿零七百万元。除此,被执行人金福地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市百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剩余债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金福地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市百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金福地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市百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渝中公证处(2015)渝中证字第412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史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顾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