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22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青,女,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杨楼乡薄店村毛河23号。身份证号:412922197912175362。
被执行人:刘松合,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杨楼乡薄店村毛河23号。身份证号:412922197702134917。 申请人李淑青与被执行人刘松合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方杨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淑青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车辆、股权、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松合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322执4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冀 岑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2 0 1 6年 0 9 月 0 1 日
书 记 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