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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953号

崔寅生、朱跃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寅生,朱跃群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崔寅生,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现住金华市婺江新村南区。被执行人朱跃群,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崔寅生与被执行人朱跃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款项55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