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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268号

罗念东与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念东,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268号原告罗念东,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2段2号附35号。法定代表人徐建。

原告罗念东与被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念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000元;

二、将担保人刘云飞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天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