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闫某。申请人陈某申请闫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