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峰,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刘春荣,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正洪,男,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07月20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00162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春荣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腊口镇龙山头新村26幢7号的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产权证号00××31)。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根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记员 邹 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