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保79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泽,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
申请人:郑玉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
申请人:汪群,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
申请人:北京中良金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顶连。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郑玉乐、汪群、北京中良金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480.4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现以因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邓长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冯 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