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13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翼林,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袁红波,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谭丽华,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红波、谭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红波、谭丽华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红波、谭丽华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