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晋康,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晋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晋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秦晋康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X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XX街桥处时,被晋城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晋康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7.9㎎/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晋康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晋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苗家善、杨兰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秦晋康的供述、证人张晋南的陈述材料、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对秦晋康查获过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记录以及被告人秦晋康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晋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晋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晋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泽州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秦晋康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故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晋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贺进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柳雅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