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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05号

周青朋、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青朋,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0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周青朋,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路18号1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4660-1。法定代表人张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泸州齐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和设置权利负担。

二、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波

审 判 员  邱 勇

代理

审判员  彭旭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雅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