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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829号

夏群与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茗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群,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茗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829号

原告:夏群,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洁。

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茗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沈宏劼。

原告夏群与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茗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夏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夏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新健

代理

审判员  陈献茗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