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885号
原告:伍军,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伍军与被告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伍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伍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伍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