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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4885号

伍军与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军,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885号

原告:伍军,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伍军与被告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伍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伍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伍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