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1279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赵明君与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十堰市郧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南路13号2幢1-1号房产予以续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