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安九通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灿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九通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9268.67元及损失。已执行322340元,未执行156928.67元等,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单位帐号,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