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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049号

吴佩珍与被告吴荣典、吴美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吴佩珍,吴荣典,吴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049号

原告:吴佩珍,女,193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荣典,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吴美英,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以上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经财,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吴佩珍与被告吴荣典、吴美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佩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佩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吴佩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斯琴塔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清 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