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刘翠云,女,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418号四层西北角自编1号铺1室-3室。申请执行人刘翠云与被执行人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翠云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翠云与被执行人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6]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翠云20**年9月、10月工资4514.4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合计10514.48元。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6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