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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039号

马进、吴娴与郭小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进,吴娴,郭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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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陕01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马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吴娴,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郭小平,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马进、吴娴与郭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郭小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进、吴娴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