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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418号

肖伟与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伟,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肖伟,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被执行人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肖伟与被告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义务人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权利人肖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66.67元、工资10,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因义务人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肖伟依法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217.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商业银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调查,查得被执行人上海虹桥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开设于上海银行临空经济园区支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账户,该账户至本院依法冻结时仅有余额10.22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沪KDXX**轻型箱式货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该车辆办理了轮候查封的法律手续。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