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5行初80号

邹涛与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涛,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初80号原告邹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告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4177608-4。法定代表人童光明,局长。

原告邹涛诉被告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邹涛以与拆迁指挥部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涛负担。

审 判 长  黄凌

审 判 员  闵敢

人民陪审员  高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