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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6013号

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陆卫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陆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6013号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熊继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厚平,男。

被告:陆卫东,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卫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