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6013号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熊继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厚平,男。
被告:陆卫东,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卫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