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2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郭景泉,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陈永,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陈江,男,194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郭景泉与被执行人陈永、陈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永、陈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江名下存款111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秦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