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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434号

戈本刚与李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戈本刚,李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434号

原告: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李炜,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负责人:刑彦青,行长。

原告戈本刚诉被告李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戈本刚于2016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戈本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庆军

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

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