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434号
原告: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李炜,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负责人:刑彦青,行长。
原告戈本刚诉被告李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戈本刚于2016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戈本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庆军
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
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