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异139号申请执行人潘永清,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郭军利,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吴妍,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爱楼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2号楼12层04-06单元。法定代表人郭军利。被执行人福州爱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垱路80号边达大厦3#楼13层05室。法定代表人吴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永清与被执行人郭军利、被执行人吴妍、被执行人福建爱楼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州爱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鼓民初字第62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军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军利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6)闽010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潘永清与被执行人郭军利、被执行人吴妍、被执行人福建爱楼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州爱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军利自愿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闽010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潘永清与被执行人郭军利、被执行人吴妍、被执行人福建爱楼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州爱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郭军利撤回对本院(2016)闽010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潘永清与被执行人郭军利、被执行人吴妍、被执行人福建爱楼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州爱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文斌
审 判 员 刘雨涛
代理
审判员 张莉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李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