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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26执14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阳县海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言飞,田冬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海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彬,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河西村。被执行人刘言飞,女,汉族。被执行人田冬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汝阳县海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刘言飞、田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言飞、田冬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海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言飞、田冬梅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本育

审 判 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