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0437号
原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芮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688室。
法定代表人:潘东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魏 嘉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毕玉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齐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