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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055号之二

辛由卫与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由卫,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0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辛由卫。

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仁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辛由卫与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6)鲁14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163.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