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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115号

张笑娟与严献平、汤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笑娟,严献平,汤德龙,郑永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4115号

原告:张笑娟,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丁才,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严献平,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汤德龙,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郑永森,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张笑娟与被告严献平、汤德龙、郑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丁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献平、汤德龙、郑永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严献平立即偿还借款17988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3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2.汤德龙、郑永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献平、汤德龙、郑永森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严献平由汤德龙、郑永森作担保向张笑娟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兹向张笑娟借款200000元,月利率1.1%,按月支付利息;如有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担保人为此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严献平与汤德龙、郑永森分别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严献平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29日,并返还借款本金20120元,之后分文未偿。汤德龙、郑永森未履行任何保证责任。张笑娟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张笑娟提供的借条,严献平、汤德龙、郑永森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张笑娟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张笑娟与严献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经张笑娟催讨,严献平未在合理期限内偿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汤德龙、郑永森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汤德龙、郑永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严献平追偿。综上所述,张笑娟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严献平、汤德龙、郑永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严献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笑娟借款17988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7988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

二、汤德龙、郑永森应对严献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汤德龙、郑永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严献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严献平、汤德龙、郑永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 熠 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倩(代)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龙岩农商银行登高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9090212020010000030565)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