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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刑初387号

赵慧丽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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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慧丽,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住太原市。2016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慧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慧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慧丽在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西铭派出所内,因派出所民警将其丈夫陈福文强制传唤至办公区,被告人赵慧丽即对民警杨建���、谭国良等人拉扯、殴打、辱骂,并拍打、脚踹派出所办公区大门,造成大门损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慧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妨害公务视频、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慧丽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慧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慧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婕

人民陪审员  丁志

人民陪审员  王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