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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05号

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加余、李平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程加余,李平,沈建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205号

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北首巷和睿大厦707室。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加余,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李平,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沈建宇,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原告诉三被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加余、李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2、判令被告沈建宇对被告程加余、李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8日,被告程加余、李平向案外人梁敏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被告沈建宇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担保义务,现梁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三被告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9月18日,被告程加余、李平经居间人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向案外人梁敏借款,并与梁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被告沈建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期间为还清债务后2年。合同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由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向被告程加余支付借款50万元。2015年9月24日,梁敏与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告程加余、李平、沈建宇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被告程加余、李平借梁敏款50万元,被告沈建宇提供保证担保,事实清楚,借贷、担保关系合法,原告依法受让梁敏的上述债权,被告程加余、李平应依法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沈建宇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加余、李平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50万元借款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沈建宇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加余、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款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沈建宇对被告程加余、李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原告已预交452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

审 判 长  岳志祥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廖胜维

书 记 员  王天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应当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