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莉霞,女,1968年6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2011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莉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豫03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莉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梁莉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莉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梁莉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莉霞撤回上诉。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健莉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
审判员 衡宏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