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鹏信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宁六路359号A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齐红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128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鹏信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鹏信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于2016年8月24日收到本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鹏信亿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海南
审判员 白文虎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冯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