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刑监字第177号郭坤嶂:你因犯妨害作证罪一案,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舆论捆绑,本案是一起妨碍民事诉讼的民事案件,你是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指使他人向法院起诉,并通过你提供的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造成法院的错判和误判,严重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属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你关于“本案应是民事案件、应判无罪”的等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的认定和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