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22执298号

申请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货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已收到申请执行的款项,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晋康

代理

审判员  李根亮

代理

审判员  孔令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