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津0225刑执0003号罪犯孟美平,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初中二年文化,农民,住蓟县。2016年8月30日公安蓟县分局因对罪犯孟美平收监体检时其已怀孕,故向本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孟美平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10年5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0)蓟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美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孟美平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9日依法决定将罪犯孟美平暂予监外执行。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7日本院据蓟县司法局以罪犯孟美平现为怀孕的妇女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符合暂予监外条件即作出了(2015)蓟刑执字第000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继续对罪犯孟美平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1日蓟县司法局以(2016)蓟收矫字第2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孟美平收监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津0225蓟刑执000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9日将收监决定书送达至公安蓟县分局户政科,2016年6月23日公安蓟县分局对孟美平做收监体检时,发现孟美平已怀孕,故建议对孟美平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6月23日、8月31日经蓟县人民医院对孟美平体检均确认其已怀孕,现孟美平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孟美平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