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石城县南方有色选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运东,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江西石城县南方有色选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黄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53号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运东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石城县南方有色选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款50273.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27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运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仓仓
审判员 黄加寿
审判员 曾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豪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