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603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写字楼西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曾雅键,该司职员。被告易江,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诉被告易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雅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碧桂园公司诉称,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碧××蓝天花××街××号的商品房,并于2007年12月已经办妥物业移交手续。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花园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如被告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0.5%的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1月止,共拖欠物业管理费6794.48元,按所拖欠物业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五暂计至2016年2月13日的违约金为4666.57元。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6794.48元;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全部拖欠物业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4666.57元(暂计至2016年2月13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易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系取得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的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选聘,对碧桂园西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且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已取得物价局的审批,故有权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3.《顺德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被告入住登记表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系顺德碧××蓝天花××街××号房的房屋产权人,且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后便享受了原告提供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向原告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4.欠费明细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从2015年3月起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2016年1月31日拖欠物业管理费6794.48元,产生违约金4666.5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本院向被告易江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易江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负责易江位于顺德碧××蓝天花××街××号房屋的物业服务管理,每月物业管理费617.68元,物业管理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逾期支付则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因易江欠交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6794.48元,遂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变更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因被告欠交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794.4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五,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30%,即2038.3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794.48元(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期间为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包含2016年1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2038.34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86.52元,由被告易江负担(该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海龙
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
人民陪审员 卢梓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莹芬
书 记 员 李书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