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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578号

罗来坤、天津滨海新区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来坤,天津滨海新区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578号

申请执行人:罗来坤,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18342J.

法定代表人:李公熙,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罗来坤与天津滨海新区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872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天津滨海新区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1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李焕庭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