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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123号之一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林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林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11月16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60号、(2015)汴民终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林的部分银行存款,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顺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015)汴民终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齐 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韩文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