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1185-1号
申请人:张锋,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李阳,男,1986年出生,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阳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至扣满13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