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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1185-1号

张锋、李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锋,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1185-1号

申请人:张锋,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李阳,男,1986年出生,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阳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至扣满13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健 来自: